為減輕身心失能家庭的租稅負擔,財政部108年特別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符合本部公告之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且未被所得稅法所訂排富條款排除者皆可適用,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減除長期照 顧特別扣除額:
(一) |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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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所定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且使用上開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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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九十日者。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老人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前二者機構之安養床皆除外)、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依長服法設立之機 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不適用①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
不適用②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不適用③按20%課徵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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