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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申請辦法:

台灣已邁入銀髮高齡社會,從傳統的大家族轉為小家庭,通常一~二名子女要負擔起父母甚至是祖父母的照顧責任,造成現今許多青壯世代經常在經濟生計與照顧責任之間,蠟燭兩頭燒,甚而引發許多長照悲歌事件,著實令人心酸。目前國內照顧人力供需失衡,政府只能靠著引進國外照顧人力,以彌此照顧缺口及幫助更多家庭,不至於陷入『一人病,全家倒』的長照窘境。


外籍看護工申審受理方式共五類,擇其一類辦理申請。
◎ 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

 

申請辦法:

被看護者可至各大區域級以上醫院做失能診斷的評估,並由醫院協助填寫「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 持特定身心障礙手冊(等級需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申請辦法:

1. 若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符合申請資格,則可直接使用此手冊(證明)向本局提出申請,不需要到醫院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
2.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是以下列類別且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1) 平衡機能障礙(代碼:03) (2) 智能障礙(代碼:06) (2) 植物人(代碼:09)
 
(4) 失智症(代碼:10) (5) 自閉症(代碼:11) (6) 染色體異常(代碼:16)
 
(7) 先天代謝異常(代碼:16) (8) 其他先天缺陷(代碼:16) (9) 精神病(代碼:12)
 
(10) 肢體障礙(代碼:05,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首次申請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但曾聘雇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 罕見疾病(代碼:15,限運動神經元疾病,初次申請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述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被看護者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且目前外勞尚未轉出或離境者。

 

 

申請辦法:

檢附資料申請人及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正本,若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請務必另外附上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仲介公司送件如不便帶申請人、被照顧人身分證正本,可用影本加切結書,但受委託人仍需為身分證正本(外籍人士為居留證正本)。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申請辦法:

若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請務必另外附上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者。

 

 

申請辦法:

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正本、診斷書及病歷摘要,若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請務必另外附上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若有外勞看護工需求,請來電洽詢02-2245-5391李小姐

 

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資格一)

被照顧人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取得 巴氏量表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A)    年未滿80歲,巴氏量表評估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護者。

(B)    年滿80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60分以下者。

(C)    年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輕度依賴照護。

(D)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申請2名外籍看護工。

 

 

(資格二)

持有以下項目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殘障手冊類別 】:
1. 平衡機能障礙 7. 先天代謝異常
  ( ICD 診斷代碼 : 03 )   ( ICD 診斷代碼 : 16 )
2. 智能障礙 8. 其他先天缺陷
  ( ICD 診斷代碼 : 06 )   ( ICD 診斷代碼 : 16 )
3. 植物人 9. 精神病
  ( ICD 診斷代碼 : 09 )   ( ICD 診斷代碼 : 12 )
4. 失智症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ICD 診斷代碼 : 10 )   ( ICD 診斷代碼 : 05 )
5. 自閉症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 ICD 診斷代碼 : 11 )   ( ICD 診斷代碼 : 15 )
6. 染色體異常 12.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ICD 診斷代碼 : 16 )   ( 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 )

 

申請外籍看護工所需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3)    被照顧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5)    被照顧人的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是重度殘障手冊

 

外籍看護工轉介專線(02)2245-5931